认为同意学校“辞退令”没有维护教师权利,教师肖坤华将省教育厅告上了法庭,昨(16)日,青羊区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将择日作出判决。
焦点一:“30天”与“30个工作日”
庭审中,肖坤华认为,教育厅作出处理决定,超过了法定30天的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教育厅辩称,2006年1月10日教育厅收到其申诉书后就其诉讼管辖发生了争议,直至2006年2月6日省厅才正式受理其申诉,3月17日作出处理决定,历时在30工作日内。教育厅工作人员称,1993年颁布的《教育法》中所规定的“30天”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况了,现在都是按照“30个工作日”来执行的。
焦点二:调查时申诉人是否应该到场
肖坤华认为,教育厅在调查此事过程中没有组织当事双方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质证,片面听取校方的意见,属行政程序违法。
教育厅则认为相关法律并没有规定如何、以哪种方式进行调查,申诉人的意见已经通过其申诉书进行了充分表达。决定书是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作出的,程序合法。
焦点三:教育厅管不管学校内部问题
肖坤华认为,教育厅对公开信中罗列的学校管理问题没有调查就称自己“诋毁学校”,将自己正当发表意见的权利认定为“不当行为”,进而还越俎代庖,重新捏造出自己有“其他严重不称职的”这一伪事实。
教育厅工作人员赵颖称:“学校对教师的聘任有自主决定的权利,我们主要调查学校认定事实是否有依据,辞退的程序是否合法。”赵颖称,从他们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肖坤华请“霸王假”严重影响了正常教学,在学校散布不利于学校管理的传单、公开信动摇了学生心思,“就算传单中的内容是真实的,因为学生大部分是未成年人,肖坤华的这些言论也会引起学生中的舆论骚动。从这些情况来说,辞退是应该的。”
而对于肖坤华公开信中所反映的学校管理存在的问题,赵颖说:“学校的管理情况不是我们的管理范围,学校有其独立的人事权和财产权,我们只是对其进行业务指导。它的内部管理应该是核工业地质局、学校董事会来负责。”早报记者周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