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记者廖雪梅)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14日起生效,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购买程序和约束、处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四种情况可提出申请
据介绍,四种情况下可申请买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家庭和三种指定的无房(无房屋产权)人员。 他们分别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人武部、预备役部队中符合购房条件人员。
买房须过审查公示关
申请者先到拟购的、已批准销售开发商处,领取填写《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持申购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住房证明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建委提出申请。
项目所在地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在申购人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住所地或申购人现居住地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内无投诉或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申购人,将获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简称“资格认定单”),在有效期内凭单购房。
五年内不准上市交易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房之日起5年后可上市交易。购买人售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单位向未取得“资格认定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之间价格差,主管部门还将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 2006-08-17 0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