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宜宾县法院对一起因滥用诉权造成对方损失的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在一起汽车买卖中,滥用诉权导致对方支付巨额律师费、资金冻结带来利息损失的宜宾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宜宾天然气公司)赔偿四川宜宾伊力集团横江发电有限公司(下称横江发电公司)律师费5万元,以及冻结的百万资金利息损失。
买卖奔驰车买家钱未付清告卖家
2003年7月22日,横江发电公司与宜宾天然气公司签订了“汽车转让协议”:横江发电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以85万元卖给宜宾天然气公司。首付40万元后,余款从2003年8月起每月支付10万元,至付清为止。同年7月23日,横江发电公司依约将奔驰轿车交付给宜宾天然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天然气公司随即支付了40万元的购车款,此后又先后支付了35万元购车款,尚有10万元购车款没有支付给横江发电公司。
2005年6月28日,宜宾天然气公司突然以横江发电公司没有按时交付车辆,构成违约为由,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原告宜宾天然气公司申请对被告横江发电公司在宜宾县信用联社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对此,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7月11日、22日冻结了横江发电公司存款100万元。
2005年12月12日,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宜宾天然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宜宾天然气公司支付被告横江发电公司购车款10万元并赔偿逾期支付购车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损失。
卖家转而索赔法院判买家承担赔偿
宜宾中院驳回宜宾天然气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下达后,被告横江发电公司认为,宜宾天然气公司在奔驰轿车的买卖中提起错误诉讼和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给发电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2006年4月,横江发电公司向宜宾县法院起诉,要求宜宾天然气公司赔偿因其滥用诉权和错误申请保全造成的律师代理费5万元和资金利息损失44513.05元。
宜宾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起诉原告横江发电公司汽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已确认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败诉。在诉讼期间,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的申请,冻结了原告横江发电公司在宜宾县信用联社的存款100万元的事实存在,故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对原告横江发电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滥用诉权,导致原告横江发电公司因诉讼支付律师费5万元的事实存在,该费用是直接损失,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宜宾县法院日前一审判决被告宜宾天然气公司赔偿原告横江发电公司所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和100万元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其他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7420元。胡庆元记者陈章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