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昨日,记者从我省有关部门获悉,《省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已正式下发,我省在保障残疾人就业方面有了制度上的保障。
原《办法》规定中的对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城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含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 ”今后,已安置就业的残疾人及就业后致残的职工将不再纳入到这1.5%的比例中。
同时,原《办法》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就业保障金,但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新办法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代为征缴”,并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中列支”。
新办法明确规定:将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当地行政执法检查和劳动监察范围;对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各级残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