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16日联合下发通知,将山东省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按照新的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按照山东省规定,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并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支付能力一般的企业亦可只发放8月、9月两个月的防暑降温费。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要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完)(记 者 杨飞越通讯员 赵永德 潘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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