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8月16日专电(记者耿学鹏)陕西省劳动保障厅近日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陕西省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意见》,2005年12月31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领取津贴的工伤人员、工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按规定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调整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意见》规定,工伤待遇的调整幅度应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和最低工资标准相适应,确保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各统筹地区调整后的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不得低于陕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整体参加省级工伤保险统筹的单位伤残津贴调整后,不得低于陕西省二类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这次待遇调整的项目包括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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