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法官同审一案
“审判长席上,咋坐了个洋人?”
7月26日上午8时,李波涛被押进山东省东营市中院审判大厅时,这场景让他大为惊讶。
34岁的李波涛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检察院的起诉材料显示,2001年5月23日晚11时许,他买了一塑料桶汽油和火机,找到欠账不还的吉林人林一木,两人发生口角并撕打。李波涛后来将汽油浇到林一木住的铁皮房上,并将林关在里面,用铁丝将房门封死,点火焚烧。
点火后,林一木从铁皮房后窗逃出,李波涛又拿起一根木棍追上,猛击林的头部,后将他拖至铁皮房后窗,放上草焚烧。经法医鉴定,林一木系钝器击伤头部后被烧死。
等待李波涛的,将是什么命运?当天,前来山东访问的德国柏林刑事第一审判庭,在模拟庭审后,按照德国的法律作出有期徒刑14年的“判决”。
一天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却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同一个案件,为何中德法官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洋法官“升堂”
迪特·安德斯——来自德国黑森州的检察官,这位头顶微秃、白发碧眼的德国人,担任审判长,一共4位德国人组成了这个模拟法庭,华裔德国人周恒祥,则是这场特别庭审的翻译。
此次中德法官共审一案,是中德司法合作的一部分。1999年,时任总理的朱镕基和德国总理施罗德协商开展“法治国家对话”。2000年,中德两国司法部又签署《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进一步展开合作。
区别是显而易见的,在开庭时,被告人李波涛的位置,设在审判长左边的辩护律师席位旁,两侧没有法警的特别“看护”,李波涛身着休闲T恤和辩护律师约克·瓦格纳并肩而坐。居中位置则是证人席。
而在中方法庭的惯例中,被告席被单独设置于审判长正前方,法警左右看护,肃手而立,气氛顿然不同。
这一点给旁听者徐峰留下深刻印象,“德方庭审不像是在审被告人,而更像是在审证人。”徐峰是东营市中院刑二庭庭长,他全程旁听了两方模拟庭审过程。
“这是为了便于辩护律师与被告人交流,更好地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审判长迪特·安德斯曾在1988年到中国旁听过法院庭审,他建议中国同行,“调整被告的位置不需要在法律上作出具体的规定和修改,法庭自己就可以决定被告坐哪儿。”
宣布开庭后,审判长迪特·安德斯说,“我们首先探讨对你提出的第一项起诉故意杀人罪,首先向你作出法庭说明,你有权进行陈述或者不陈述,或者在以后一定的时间内陈述。你的陈述可以跟你在警察局的陈述分开,你辩驳的权利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这一点与中方开庭时不一样,”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胜昌说,“法庭给被告‘沉默权’,即被告无须自证其罪,而中国的法律却规定被告人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次日的中方庭审中,李胜昌担任审判长。
德国模拟法庭的公诉人由夏布里乐·赛莱娜博士担任,她随后开始宣读对李波涛的起诉书。
因为有审判长此前的说明,在与身旁的辩护律师瓦格纳商量后,李波涛选择了“不陈述”。
“被告人不做陈述,不会影响法庭对他的定罪,对这点,法庭所有参加者都应该了解。”审判长迪特·安德斯提醒说。
“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证言”,沉默权在德国实践中得到了普遍应用。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被告人辩护、申请回避、最后陈述、申请新的证人出庭、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等权利,但至于沉默权还只是停留于法学界探讨的阶段。
因为李波涛选择“不陈述”,迪特·安德斯宣布进行法庭调查,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第一位出庭的是目击证人方勇。
审判长迪特·安德斯这样告诉方勇,“证人在法庭上要陈述实情,你不得隐瞒、添加另外的内容,假如你作伪证,法庭会对你进行刑事处罚或罚款,刑事处罚不会低于一年。在对你的询问中,你可以拒绝陈述影响到你本人的情况。”
这与中国法庭也有明显区别,在场旁听律师孙瑞玺告诉本报记者,“在证人出庭时,中国法官一般不会提示作伪证的具体刑罚。一般会作如下提示:‘今天本法庭依法对被告人李波涛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审理,通知你出庭作证,你要如实作证,说假话、作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
随后,法庭又传唤了李波涛的女友孙玉、狱友刘小峰和法医等相关证人出庭。和中国法院庭审的法官居中、控辩双方激辩的场面不同,审判长迪特·安德斯对每个证人所陈述的案情细节详加细问,审判长差不多“包办”了整个庭审中的审问,而两旁的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则显得很“闲”。
看来虽然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但中国更多的是吸收了英美法系的做法,采用抗辩式的审判方式,把主动权交由控辩双方,法官主要依靠控辩双方出示证据、互相质证来发现案件事实。只是在必要时,才对证据调查进行必要补充。
每当作证完毕,迪特·安德斯颇有风度地告诉证人,“你出庭作证的费用可以到法院财务室报销。现在你可以退庭,如果你愿意也可以留在法庭旁听。”
在上午即将结束庭审时,迪特·安德斯再次提醒被告李波涛,在法庭休庭期间,“你可以与辩护律师商量,以决定你是否要继续保持沉默,法庭根据你的态度决定是不是继续让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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