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钢铁公司自90年代初采取多头贷款等方式,分别从中国银行鸡西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鸡西分行、中国工商银行鸡西分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以及拖欠其他企业各种款项数额累计超过数亿元人民币,该企业未予偿还。上述债权人已分别提起诉讼,而且许多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仅省法院执行的4起案件,涉案执行标的额就已达到15972万元。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其他法院还有一大批以鸡西钢铁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其中,在鞍山市东信经贸公司申请执行鸡西市钢铁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法院判决鸡西市钢铁公司给付鞍山市东信经贸公司货款及其他费用计560余万元,并于2000年5月12日对鸡西市钢铁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鸡西市钢铁公司未经法院同意即与案外人沈阳东方钢铁有限公司达成财产买卖协议,对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判决生效后,因鸡西市钢铁公司未能自动履行,债权人向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在法定执限内执结,经省法院裁定,指令此案改由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1年9月4日,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该案过程中,执行干警遭到鸡西市钢铁公司职工和其他不明真相群众上百人的围攻、谩骂和长达数小时的扣留,迫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2005年9月6日,鸡西市钢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以其为被执行人的所有案件均已中止执行。但该案集中反映了当前不守诚信的企业欠债不还,想方设法逃避执行,公然违法抗拒执行,致使法院执行难的一些突出现象。作为债务人,不管什么原因,如无有法定事由,到期不履行债务,就是违约,就是失信。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的最大压力就是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查扣财产难动、特殊主体特殊标的难碰、抗拒执行行为难究。从鸡西市钢铁公司执行案中也折射出上述执行难的诸多表现。党中央1999年就下发中发[1999]11号文件,专门解决执行难问题。我省法院近些年来也一直为破解“执行难”不断进行改革与探索,积极推进执行机构改革、执行权运行机制改革、执行方式方法的改革等等,但上述努力只是使“执行难”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并没有根本予以解决。去年,中央政法委又下发政法[2005]52号文件,重申和强调解决执行难问题。省法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目前我们已与诚信办在黑龙江日报以及一些网站上对一些长期欠债不还的企业予以曝光,首期曝光了48起案件,此后将陆续进行。凡是超过法定执行期限不能执结的案件,对被执行人都要进行曝光。我们还要与金融机构、工商管理部门、房地产、车辆管理等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实现人民法院执行信息与社会管理各有关方面管理信息系统的链接,形成联动机制,大力打击违法逃债人员,对缺乏信用的债务人及其高管人员采取不予贷款、限制出境以及其他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予以制裁。同时我们要与公安、检察机关互相配合,加大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打击力度,要让诸如鸡西市钢铁公司这类企业加大失信成本,得不偿失,既而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信用为基础的执行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我们也呼吁各有关单位、团体和企业要带头成为遵纪守法的模范,带头成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模范,带头成为维护司法权威的模范。通过我们全体社会成员的切实努力,以实实在在的行动在全社会实现诚信交易,形成倡导公民遵纪守法、健康向上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诚信龙江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