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0年11月起,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建立了信贷关系,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累计向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22,000万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约定的期限归还银行贷款本金,按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但自2002年以来,该企业采取推拖等形式拒不偿还银行贷款本息,为此,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在多次催收无效的情况下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借款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经法院审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2002]哈经初字第181号、182号、183号、184号、185号判决,判令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贷款本金13,999万元、贷款利息568万元。
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之后,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拒不按照法院判决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至2005年12月底,该企业共拖欠银行贷款本息13,100万元,其中贷款本金11,000万元,贷款利息2,100万元。2006年3月,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光大银行的申请,查封了该企业29万平方米土地和7000多平方米的房产(新东方宾馆),且该企业所属炼油厂评估价达8000多万元,这说明该企业并不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的规定,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九条第四款“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之规定。
在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以后,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新阳支行采取多种措施催收贷款本息,并于2005年9月会同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向其发出了《警示通知书》,要求在1个月的整改期限内落实偿还银行贷款本息的计划和措施。通知下达后,该企业以法人代表及相关人员因涉案在逃无法取得联系为由,拒绝在《警示通知书》签字。至今为止,该企业没采取任何落实整改的措施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具体行动,构成了逃废银行债务。这不仅给银行信贷资金造成风险,也对社会经济和诚信环境带来不良影响,在征得债权银行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同意的基础上,经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研究,决定对黑龙江圣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曝光,利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揭露并制裁其逃废银行债务的不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