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晚报报道近日坊间有传言:从8月11日起,江苏省内法院可能不再把保险公司直接拉入道路交通赔偿案件的被告行列!如果传言属实,这将是继7月6日以来,江苏省内道赔案件审理的又一次重大变化,也意味着保险公司终于能从没完没了的应诉中解脱出来了。 昨天,记者专门对传言的真实性进行了一番调查。
当事人:
告保险公司没告成
市民吴女士告诉记者,两天前她到南京某区法院起诉那名撞伤自己的面包车司机和面包车的保险公司。但立案庭的法官审核诉状时告诉她,因为省高院刚刚下了通知,从8月11日开始,所有的道路交通案件,如果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又持有7月1日前投保的老三责险保单,就不能再把保险公司列为被告了。换言之,吴女士如果是赶在8月11日前起诉的,她在车祸中造成的1万多元损失,就能直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而现在,她只能让肇事司机来赔了。至于保险公司怎么赔、赔多少,那是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之间的事情,就和吴女士无关了。“突入其来”的变化,叫吴女士有些“不适应”。毕竟无论从支付能力还是执行风险来看,能直接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赔款,都是再好不过的事情。
记者:
见到省高院通知全文
出于谨慎考虑,记者还是千方百计找到了那份来自江苏省高院的“通知”。记者看到,这份法律文件明确:现对该院2006年7月6日下发的《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做如下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如机动车没有投保强制保险,但在本条例施行前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通知还明确“从8月11日起施行”,即对8月11日起立案的道赔案件有效。
原因:
最高院有明确规定
记者采访中发现,江苏高院这次突然出台新规定,其实和最高法院7月26日向全国各地高级法院转发的一份复函有关。最高法院在该份复函中首次明确,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据悉,8月初,保监会已将这份函件悉数下发至各地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但早在今年7月3日,江苏省高院在《关于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表明态度,遇到这种情况,要先划出一部分视同为强制险来赔,即6万元之内保险公司无条件赔付。超过限额之外的可按商业险合同来赔。仔细对比就会发现,省高院7月3日的这份通知,与最高法院的观点是相冲突的。“例如,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赔偿,即使完全无责,车辆发生损失也要赔对方400元。这样一来,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对没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按照最高法院的说法是不需要赔钱的,而按照省高院的执行,这400元肯定要赔。”由此看来,省高院8月11日紧急出台的新规,其实是按照最高院的复函精神,对过渡期内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解读:
坊间传言不太准确
对照“新规”原文,其实和坊间传言还是有些差别的。如不细加分析,极容易产生误解。为此,记者请南京华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唐浩对“新规”进行了解读。唐浩认为,传言中关于“8月11日以后保险公司不做被告”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因为“新规”明确针对的是,“没有购买交强险、又有7月1日前投保商业三责险保单”的车辆,也就是说,这项规定还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一旦购买了交强险的车辆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还是有可能成为被告的。不过目前,持有老三责险保单的车主还占绝大多数。记者还注意到,省高院在“新规”中并没有明确“不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只说“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会不会仍然沿用现在的方式,将保险公司做为道赔案件被告,只是在责任确定时,按照保险合同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针对记者的疑问,唐浩提出的自己的观点,认为出现这种状况的可能性不大:第一,两年来法院将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就是临时把三责险直接等同于交强险,依据《道交法》76条。但现在,最高院已经明确认定三责险是商业保险,再这么做就没有依据了。第二,如果现在还要把保险公司直接作为被告,法官在一个案子中,就得既审损害纠纷又审合同纠纷,显然不太合理。但分析归分析,记者采访发现,在是否会继续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问题上,各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
提醒:
车主尽快购买交强险
唐浩认为,新规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还原了商业三责险本来面目。而法律对三责险性质的明确,也许能让当事人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保持清醒理智的态度,小事故也动辄打官司的现象可能会减少,相应的,事故调解率也会上升。唐浩还提醒,即使商业三责险还未到期的车主,也应该尽快去购买交强险。因为,商业三责险遵循的是“按责赔付”原则,一旦发生车主“无责事故”,有了交强险,才能让保险公司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