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为规范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股份协议转让行为,满足相关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沪深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日前联合发布了《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此《规则》明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个专门对流通股协议转让进行规范的文件。它除了规范G公司的相关协议转让行为,也满足了上市公司因正常经营所产生的并购重组等特定股份转让需求,使得近期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
《规则》明确,涉及与上市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的,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均可通过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手续。《规则》还特别指出,收回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垫付股份、行政划转上市公司股份等情形,比照该规则办理。证券交易所对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3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确认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结算公司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对于银、证、保上市公司达到一定比例的股份转让活动,还须取得其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比如,银行业、证券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保险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10%的。
依照《规则》,股份过户完成后3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提出有关协议转让的申请,股份出让人不得以规避限售规定为目的进行股份转让。今日商报报道丽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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