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杜新达)自今年7月1日起,本市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金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超过10年的,每月增加金额为缴费年限乘以3.5元。 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北京市200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普调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按缴费年限调整基本养老金
据了解,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是2005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通知》规定: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调整养老金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7月份没有调整的,差额将在本月补发。新通知规定,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低于去年底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1095元/月),按基本调整方法调整后仍低于统筹范围内调整后平均水平(1215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可按下述办法额外再增加基本养老金。
调整方法为: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但是,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215元/月。
高级技师每月再增加40元
此外,《通知》还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方法作出了相应规定。通知规定,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基本调整方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原工商业者,在按基本调整方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仍低于1215元/月的,均可补足到121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