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曾四丹通讯员胡思进实习生吴婷婷)如今,消费者选择快递公司远运物品的越来越多,但是物品损坏、丢失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而在赔偿问题上的纠纷也显现出来,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接受托运物品,先验货后接受。
7月29日,吴先生通过其妹夫在南宁某快递公司办理托运手续,将组装的一部电脑托运到桂林,运费是50元。货运到后,吴先生在签收单上签字,将货物取回家后,发现内装的电脑液晶显屏破损。吴先生与该公司交涉,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吴先生于是到工商所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所工作人员立即与双方联系并了解情况。经调查,吴先生妹夫在办理托远手续时,没有签订合同,只有一张50元的运费单据。而该公司拒绝为吴先生赔偿的理由是,吴先生当时己在托运单上签名,既视为确认取货,所以公司不承担货物损坏的赔偿。
对此,工商人员耐心对吴先生解释,你接受快递公司的服务,双方事实上己构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理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你在接收货物时,既未当场验货也未提出异议,而且己在托运单上签名确认,快递公司在事实上巳履行了他们的义务。你在取货回家后开箱才发现物品受损,快递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听到这一番话,吴先生虽然觉得自已委曲,但细思量确是自己的失误,还得接受这个事实,于是撤销了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的投诉,并说要汲取教训。
针对此事,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在托运物品必须要多留个心眼。首先,在收到托运的物品时,应当着托运方人员的面,当场拆箱或包装检验,双方确认物品与托运单上一致,无损坏、无遗漏,收货人才应在托运单上签字,接受物品。同时,消费者在托运物品时,要与快递公司签订合同,写明物品的价值,这样才会索赔有据。托运贵重物品,最好办理保险,才能确保不受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