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颜斐)司机赵某驾车行驶在京沈路六元桥下时,与公路中心隔离板相撞,导致车内三人受伤。由于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对公路设施维修不及时,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决,首发公司被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司机所在公司经济损失30余万元。
据了解,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六元桥下桥墩的产权人,为保护桥墩不受过往车辆撞击损坏,该公司设计并安装了隔离板,事故发生时,南端圆弧状隔离板缺失。此隔离板的设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2006年3月,北京首发公司被判赔偿京密小公共客运公司经济损失30余万元。判决后,首发公司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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