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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重审婴儿缺臂案
本报讯彩超描述胎儿“四肢可见”,却生下一名缺臂婴儿,产妇将为其做彩超检查的某医院告上法院。产妇索赔百万,法院一审判赔5万,产妇不服上诉至中院。市中院裁定原判程序不当发回重审。 昨天下午,这起官司在盐田区人民法院开庭重审。
2002年9月23日,怀孕18周的梁某第一次去盐田某医院做孕检。12月24日,怀孕30周加6天的梁某在该医院做彩色多普勒B超检查,检查结果描述“胎儿四肢可见,活动正常”。2003年2月24日,梁某在医院进行剖腹产,但生下的却是一名左胳膊肘部以下缺失的男婴。2003年6月,产妇将该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30余万元。此案一审于2005年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给原告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原告梁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这起历时多年的官司在盐田人民法院开庭重审。据了解,梁某和医院双方均没有申请司法鉴定。原告认为,医院多次违反诊疗常规,在梁某孕检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并把胎儿本不存在的左手看成是“可见”、“活动正常”,是错诊。原告认为,目前双方争议的事实已不涉及技术问题,医院过错明显,再进行司法鉴定没有意义。原告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院支持。
被告盐田某医院则认为,院方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并已充分、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畸形未能检出是由于现代医疗技术的限制和B超客观局限性所致。这起案件也经深圳市医学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不构成侵权,也就谈不上对梁某的优生选择权造成侵害。昨日的庭审耗时5个小时,直至昨天晚上7点多钟法官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日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