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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立 图
本报讯 (记者 彭玮蔚 通讯员李革文袁建斌)5名储户因轻信银行工作人员另行支付高额利息的承诺,将100万元现金存入该行并向该行工作人员透露密码,结果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相应代价。15日,芙蓉区人民法院对5宗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判决。
高额利息诱来百万元存款
2004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杨政认识了市民杨某,杨政称自己和朋友经营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专门帮人办理公司注册。如将钱存入其工作的银行用于帮他人办理验资,每存入10万元每月可获得2000元的利息。见利息如此之高,杨某便于2004年6月23日存入10万元到该行。此后,杨某还将此事告诉了同事徐某、杨某甲、彭某和其妹妹杨某乙,并动员4人存款。2004年7月7日至2005年1月13日,徐某、杨某甲、杨某乙通过杨政在其工作的支行分别存入氨=>10万元,彭某存入60万元。该支行接受了这几笔存款,并开立了活期储蓄存折。存折注明存取周期为活期,支取方式为凭存折凭密码支取。徐某等人还将存款密码告诉了杨政。此后,在储蓄存款期间,杨某等5人分别从杨政那儿获得8000元至30000元的高额利息。
储户泄露密码,银行拒付存款
2004年6月24日至2005年1月24日,杨政利用自己是某支行柜台操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在无存折的情况下,多次以徐某等人的名义支取了上述100万元存款用于赌球。2005年3月11日,杨政被刑事拘留。2005年11月30日,杨政因犯挪用资金罪和赌博罪,被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此后,徐某等人前往支行支取存款,但该支行认为徐某等人对该存款被杨政支取负有责任,拒绝支付。徐某等5人遂一纸诉状将该支行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等5人将100万元存入银行,银行为徐某等人开立账户后,双方即形成了正常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其资金的安全风险应由银行承担。由于某支行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罪犯实施盗支储户存款的犯罪行为时,该支行没有严格按照订立存款合同时约定的凭存折并凭密码支取存款的程序进行审核,导致其内部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存款。因此,该支行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徐某等人在存款时,除了希望获取正常的利息收益外,还轻信该支行工作人员杨政另行支付高额利息./0123的承诺,并已实际收取部分高额利息,因此徐某等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同时,徐某等人作为储户,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确保存折和密码的安全。但在本案中,徐某等人却随意向他人泄露存款密码,客观上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对此,徐某等人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处该支行应支付被告杨某、徐某、杨某甲、杨某乙存款本金及利息8万余元,彭某存款本金及利息48万余元。其余损失由五原告自己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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