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成都8月17日电(记者刘海)7月31日,新华社播发《“达标排放”何以成为危害百姓企业的“挡箭牌”?》一稿后,引起了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从事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研究与制定的科研人员葛大陆的关注,他分析认为“地方环境监测部门设置监测点与适用标准不统一,是导致企业‘达标排放’的首要原因”。 而仁寿县环境监测站近期对排污企业的监测仍执行原评价标准,监测结果仍是“企业达标排放”。
采用不同监测标准,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是地方环保部门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还是“避重就轻”选择参照标准?记者对此进行了追踪采访。
专家观点:监测点设置不科学、适用标准有误
位于四川仁寿县彰加镇的四川省仁寿县碳素制品厂于1987年建厂,19年来由于企业燃烧沥青生产电极糊外排碳渣等粉尘,对周围庄稼和居民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导致部分庄稼减产、少数居民患有气管炎。而据附近村民反映,企业外排烟气很是“辣”喉。为此,村民也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由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厂排放粉尘的多次监测结果都表明该厂粉尘是“达标排放”,不能以违法排污论处,只能对企业的降尘、吸尘措施提出建议。
葛大陆一直从事国家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研究与编制,仁寿县环保部门对碳素厂的监测参照标准--《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就由他主持制定。葛大陆从报道内容分析认为,碳素厂粉尘污染排放原因主要是在粉碎、包装等过程造成,而不仅仅是工业炉窑排放的粉尘,对此情况按国家标准适用范围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不适用仁寿县环境监测站选取的《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此外,如果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点也应在工业炉窑排放源5米处,多点采样,选取最大值,而非当地环境监测部门选取的“厂界外20米”的监测点。葛大陆认为,当地环保部门适用标准有误、监测点选取不科学才造成粉尘“排放达标”、环保部门处罚无据。
地方环保部门辩称:不存在适用标准有误问题
8月8日,当记者再次来到仁寿县环保局时,局长徐爱民为记者提供了一份仁寿县环境监测站今年8月1日对碳素厂排放粉尘的最新监测报告,报告中显示“8月1日对该厂无组织排放粉尘的监测结果为,厂界外20米1号监测点清洁对照点粉尘浓度为0.6毫克/立方米,2号点(厂界外20米)为1.4毫克/立方米,3号点(厂界外20米)为1.5毫克/立方米。”徐爱民称,此次监测执行标准仍旧是《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结果在该标准规定的最高允许浓度5毫克/立方米范围内,属“达标排放”。
徐爱民说,地方环保部门选取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总局标准执行的,随即,他向记者出示了2002年10月四川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编发的《环境标准实用手册》,手册中提到“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
徐爱民认为,多年来,为减少厂区粉尘的产生,碳素厂采取了购入袋装颗粒煤、改烘干技术为水蒸气加温、改用节能锅炉等多项厂区减尘、吸尘措施。近期,投资20万元的厂区沥青燃烧气体回收设施已经上马,在这种情况下,碳素厂向外界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是工业炉窑排放,就应遵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不存在适用标准有误的问题。
徐爱民说,8月1日的监测在今年4月份监测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个点,由于该碳素厂厂区设有围墙,所以按照规定在“厂界外20米处”设置监测点,监测点的设置是完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问题。
政策理解偏差 还是故意避重就轻?
葛大陆分析认为,仁寿县环保局之所以多次监测都是“达标排放”,其主要原因是设置监测点和对照标准不统一,才最终导致监测结果在国家允许的最大浓度范围内。而当地环保部门对已经危害到百姓利益的排污企业实行监测时,对政策理解出现偏差,混淆不同排放标准的监测点设置位置,监测结果对照错误,这样一来,排污企业怎能不“达标”?
葛大陆说,如果采用《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那就应该在工业炉窑排放源和距离排放源5米处设置监测点,多点采样,取最大值,然后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较。而作为生产电极糊的碳素厂不仅从炉窑中外排粉尘,在运输、粉碎、包装等过程中都会出现无组织的粉尘排放,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在厂界外10米至50米的地方设置监测点,然后把监测结果与《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相对照。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对碳素、碳黑之类的粉尘排放要求极严,即“厂界外肉眼不可见”,厂界外上风向和下风向监测点的值应基本一致。从仁寿县环境监测站两次的监测结果看,上下风向监测值的差值都在1毫克/立方米左右,均超过“厂界外肉眼不可见”的标准,可以推断“该厂外排粉尘是超标排放”。
而针对“综合型排放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葛大陆解释说,两个标准同时适用到一个企业的监测,并不违背不交叉执行的原则,因为设置监测点与选取的标准是统一的。碳素厂的工业炉窑排放源--烟囱属有组织排放,须采用工业炉窑排放标准;而厂区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属无组织排放,须采用综合性排放标准。
葛大陆认为环境监测部门在对一个排污企业进行监测时,有必要采取多标准参照,才能准确了解企业排污情况,对违法超标排污企业才能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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