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凯旋门纵火案”有了新进展,前日,河西区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纵火案制造者白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刑罚执行期间,他将接受社区矫正。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白某,男,案发时34岁。 2002年,白某在凯旋门大厦内的一家足疗店工作期间,与天津凯旋门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旋门公司)副经理冯某某相识,白某经常为冯某某及其亲友提供足疗等保健服务,且优惠收取费用。2004年2月,白某被凯旋门公司聘为保安员,而后又承租了凯旋门大厦的一楼商铺,经营“小白足疗店”。
经营期间,白某与冯某某因琐事产生矛盾,于2005年8月13日提出辞职,“小白足疗店”亦无法正常经营。白某多次找冯某某解决该问题并索要优惠的保健服务费未果后,于当月17日晚7时许,携带五升汽油一桶,来到凯旋门公司二楼扶梯口处,再次找冯某某解决问题。没有得到满意答复的白某将汽油浇到自己身上,随后用打火机点燃了身上的汽油。火被民警和公司保安员迅速扑灭,白某也被送到医院救治。当晚,凯旋门公司被迫停业。后经法医鉴定,白某的伤情已构成重伤。
记者张昭通讯员西研邢泉/城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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