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轿车存在色差车商认为不是质量问题拒绝调换张敬王馥隆
新报讯记者张敬实习生王馥隆孟某在本市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价值14万余元的宝来轿车,照理说,买到爱车应该是一件高兴的事,可是孟某不但新车没开成还为此打了二年的官司。 原来,他在提车时发现所购轿车引擎盖部位存在色差,孟某要求调换一辆的要求遭到该公司的拒绝后,孟某只好将新买的车封存起来请公证处作证据保全。经过近二年的诉讼,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该贸易公司按原价退车并赔偿相应损失。
2004年7月19日,孟某在本市某贸易公司花142800元购买了一辆宝来轿车,并支付了14566元用于办理车务手续。孟某交付购车款后,该贸易公司为其办理了汽车牌照。然而7月21日孟某提车时发现所购车辆引擎机盖部位存在色差,与该贸易公司协商未得到解决,即将该车通过公证程序存放于本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延长线一平房内,并封闭门窗,进行了证据保全。孟某诉请该贸易公司双倍返还购车款及其他费用人民币14万余元。后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该公司按原价退车,并赔偿孟某办理车务手续支出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租房存车费、利息、租车费共计人民币250513元。
庭审中,经孟某申请,原审法院委托天津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诉争车辆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诉争车辆左机盖比右机盖及车顶多出两层喷漆;机盖左侧第一层清漆、第三层清漆与右侧第一层清漆成分相同,且与车顶第一层清漆的成分相同;机盖左侧第二层白漆、第四层白漆与机盖右侧第二层白漆的成分相同,且与车顶第二层白漆的成分相同;固定机盖两侧的螺丝被松动过。该公司认可色差事实的存在,但无法解释造成色差的原因。原审法院向车辆生产厂家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调取了诉争车辆的生产记录,并对一汽大众销售总公司驻津中转库人员做了调查,证实诉争车辆出厂合格。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为汽车买卖合同关系,孟某按照双方约定,将购车款及办理车务手续的有关费用给付该贸易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该贸易公司接受了孟某交纳的款项,除应按约定为孟某办理车务手续外,还应当按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车辆,而该公司交付的诉争车辆存在色差,且固定机盖两侧的螺丝被松动过,因此诉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贸易公司应承担责任。2006年4月30日,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贸易公司退还孟某购车款及为办理车务手续所支付的费用,给付孟某利息损失、公证费、存车费共计11147元。
贸易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诉争车辆存在色差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且鉴定机构所做出的鉴定报告也没有认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孟某自贸易公司提车时发现诉争车辆引擎机盖部位存在色差,经与贸易公司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孟某于同日经天津市公证处公证,将诉争车辆采取保全措施予以封存,即排除了孟某对诉争车辆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根据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商品车销售清单》可以证明诉争车辆已于2004年2月27日转由该贸易公司销售,此后贸易公司应该承担诉争车辆的风险责任,但贸易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色差及螺丝松动原因,不能对诉争车辆的质量瑕疵做出合理解释,故应认定贸易公司应对瑕疵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贤达律师事务所胡桥律师认为,孟某作为买方,在足额交纳购车款后,即有权取得合格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另外,孟某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对轿车进行了证据保全,也为今后的诉讼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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