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该是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和县法院乌江镇法庭日前在审理当地政府与外来客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时,却主动说服镇政府放弃部分权利,目的只是为当地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乌江镇地处和县最北边,与南京一桥相通,同马鞍山一渡相连,正由于其优越的地理条件,吸引了不少外商前去投资创业。 2003年4月,江苏商人朱某等4人相约来到乌江,计划开采当地的白云石矿。于是,4人与当地的镇政府签订了5年的矿山租赁合同,每年租金20万。合同签订后,4人首付了10万元的租金,随后,进行了积极的投产。但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矿厂正式生产还不到一年,其中一位股东的妻子不幸身患绝症,使得这位股东不得不抽出资金为妻子看病。2004年5月,矿厂终因资金周转不灵,被迫停产。其后不久,几位商人也不辞而别。为此,乌江镇政府于2004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江苏商人偿还20万元租金。
乌江法庭法官接手此案后,认为案情并不复杂,判决结果也极可能是当地镇政府胜诉。“如果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查封4人的全部财产,20万元租金执行到位也没问题。”承办该案的尹庭长说。但法庭当时并没有就这样简单地判了,而是考虑到,乌江外资企业较多,几位商人也并非盈利,如果径行判决,肯定会影响到其他江苏商人来乌江的投资热情,直至影响乌江当地经济的发展。
于是,法官开始一边做镇里工作,一边组织双方进行一次又一次的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的机械设备拍卖后支付当地30多名农民工工资,厂房归镇政府所有。“而其价值是根本不值20万的。”尹庭长说。
记者点评
本案法官的良苦用心实际是在当地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发生冲突时,做出的明智选择。他们并没有呆板地只“盯”住20万元租金,与江苏商人做一锤子买卖,而是着重打造当地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从而实现当地经济可持续发展。(许忠德)来源:安徽法制报日期:8月18日编辑: 汪赛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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