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近日正式通过审议, 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条例》详细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部门的职责,强调了企业、工会以及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其中规定,从业人员可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并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等。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和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条例》对机械冲压作业提出要求。使用机械冲压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以及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机械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定期检验、检测。从业人员发现所操作的机械冲压设备不符合前款规定时,有权停止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