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通讯员 谭品珍记者李青公司发表声明指责员工素行不端后,老总又发送手机短信侮辱员工。近日,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特殊的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被告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及萧其弘停止对原告廖顺旺的名誉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廖顺旺系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在大陆的代理商,并与之有业务往来,后因故于2005年6月停止。2005年8月,成泓国际有限公司(台湾)向其在大陆的业务往来单位发出“声明启事”称:敝公司聘任人员廖顺旺,因无故不到职工作,且经查在外素行不端,已遭解聘,不再续用。为避免各工厂遭受蒙骗,发此通告敬悉,该员工在外行为与敝公司无关,敝方概不负责,谨此通知。
同年8月8日,萧其弘向廖顺旺发送手机短信,内容为明显的人身攻击。廖顺旺认为其名誉受到伤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主观上有损害原告名誉、降低原告社会声誉的故意,在客观上也实施了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