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杀人嫌犯不是作秀
在郑州,一名叫郭宝尚的男子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急需医药费,但嫌犯家庭贫困,出不起;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也不出。 为了挽救嫌犯的生命,记者白润岱送去2000元医疗费。有人认为记者作秀。(据8月2日《河南商报》)
之所以会引起争论,问题不是因为救人不是记者的职业,而在于对于郭宝尚这样一个“罪孽深重”的人,还值不值得救助。但法律告诉我们,感情不能替代也不能超越法律,更不能成为漠视他人权利的理由。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且不说郭宝尚还没得到最终宣判,他仍旧享有一般人的权利,其中就包括生命权,就是在宣判后,也只有法律才能剥夺其生命权。在法律行使权利之前,按照我国司法习惯和国际惯例,其基本生活权利还是应该得到保障的,这既是法治的理性表现,又是人性温暖。
2004年,湖北贫困县房县花去5000余元,13次从死神手中拽回死刑犯。当时县公安局在争议之后还是认为死刑犯同样享有法定的健康保障权。而古代死刑犯行刑,官府也会备份好菜好酒,让其做个“饱死鬼”。就是今天,法律更趋理性化和人道化,一些地方对死刑犯执刑,已由过去的枪决改为注射,为的就是减轻死刑犯的临终痛苦。
正如刑法学权威专家张明楷所言,不管死刑是否被核准,在依法执行死刑以前,被告人的生命依然受法律保护,非法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然构成犯罪。如果说记者的做法是作秀,反倒让人感觉这恰恰是对法律的愚昧无知。 □禾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