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中级法院妥善审结了一起26位购房户与市桃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妥善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尖锐的矛盾和对立情绪。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至此,这一前后长达两年的群体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有关市领导对该案的处理结果给予了充分肯定。
2002年至2004年间,余宏兰、何世勤等26名原告先后与被告市桃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付款和交房期限。合同签订后,各原告均按约付清了购房款。后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被告未能按期交房。2005年6月24日,被告在《安庆日报》上刊登安置公告, 要求购房户在公告后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在安置过程中,双方就变更合同的内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致交接未能成功, 以致成诉。
由于该案属群体性诉讼,双方各执一词,对立情绪很大,市中院受理后,十分重视,及时选派审判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法官组成合议庭。他们多次到当事人中间调查走访,了解案件情况,并做透双方当事人促和的说理工作,努力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
通过庭审和对案件的分析,合议庭确定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问题。合议庭根据法律法规和案件真实情况,细心寻找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努力寻求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做耐心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使5名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5名原告违约金共计约4万元。对于不愿接受调解的原告,合议庭按照弥补原告损失并对违约方给予相应惩罚的原则确定违约金计算比率,遂判决被告桃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21名原告迟延交房违约金共计18万元左右,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来源: 安庆日报日期:8月18日 编辑: 吴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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