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9月起自行申报纳税,今年1至8月追溯缴税,11项收费免税有两大依据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实习生陈璇报道:就广州择校费征税一事,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昨天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并非如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9月起对教育机构收取的择校费征税”,而应按国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1月份出台《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对各类教育机构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一律征收营业税;广州市地税局日前率先出台补充意见,从五个方面细化国家政策:
一是今年9月起广州市各类教育机构必须自行申报营业税;二是各类教育机构对今年1-8月各项应税收入均需补办纳税申报;三是从事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有11项收费可免征营业税;四是11项收费免征营业税有两大政策依据;五是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上述免征营业税的11项教育收费,即: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小学、初中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职业高中的“学费”、“实习实验费”和“教材课本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前6项收费免税,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后5项则因为这些收费属于广州市物价局批准并已在广州全面实行的教育“一费制”收费项目。
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国家已经明确政策从今年1月起执行,广州市要求,各类教育机构对今年1-8月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清理,划分征税或免税的收入,由主管税务机关安排补办纳税申报手续;自9月份(税款所属时期)起,各类教育机构则须对当月取得的收入,按月在税款征收期内进行申报纳税。
(日京/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