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阜阳市青年男子马彪以极其残忍的手段强奸被害人后致其五级伤残,被抓获后又寻机脱逃,其6名亲属不但不协助抓捕,反而联手资助其逃匿。日前,马彪及其6名亲属,分别被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26岁的马彪是临泉县农民。 2003年11月25日中午,马彪为女儿过周岁生日,在饭店招待完亲友后返家。下午5时许,马彪又骑摩托车到该县宋集镇为其姐夫的亲属修理三轮车,后在返家途中遇到16岁女孩冯某。随后,马彪糟踏了冯某,并在将冯某殴打致伤后,将其两只乳头咬掉。经鉴定,冯某构成重伤,属五级伤残。作案后,马彪逃至其姐夫王某家,称他把一个女孩打坏了,王某立即骑摩托车送马彪乘车逃跑。2005年9月16日经人检举,涉嫌强奸的马彪在家中被抓获。当日夜,马彪乘看守人员熟睡之机,从桌上拿到手铐、脚镣的钥匙,打开后脱逃。在逃跑的路上,马彪打电话找其亲戚张某借钱,张某又打电话告之马彪的妻子孙某。孙某在明知马彪已被抓捕又逃跑的情况下,即安排张某借款给马彪。马彪到张家后,告诉其逃跑的情况。后马彪拿着张某借给他的300元钱逃走。2005年10月初,潜至上海的马彪因无钱而找到暂住上海浦东区的姑姑马某某、姐姐马某和表弟朱某。马某某在给临泉家人打电话得知马彪正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后,又告诉了马某实情。随后二人在劝说马彪投案未果后,马某某、马某共资助马彪790元钱;当得知临泉警方到达上海时,马彪又安排表弟朱某为其借款1000元逃匿。2005年10月25日马彪因涉嫌强奸、脱逃罪被逮捕。阜阳中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抓捕后逃跑,又构成脱逃罪,应对其依法数罪并罚,遂判处其死刑;而在马彪潜逃过程中,帮助或资助其逃跑的6名亲属,也分别被判处1年至2年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石中原 邢二辉 王君 本报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