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众人翘首企盼的二手房交易个税征收实施细则终于出台,这意味着我省的二手房交易个税正式征收。这份补充意见中的核心内容有,对原值不详的二手房,征收率由各地税部门根据房产的区域位置、建造时间、结构类型、价格水平等因素,在转让收入的1%%-3%%的幅度内确定。 此外,二手房的转让时间、装修费用的确认等问题在细则中得到明确的回答。
购房时间执行“孰先”原则
细则中规定,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日期、缴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的,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其他住房的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的“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转让住房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对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以纳税人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确认其转让收入。
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
细则中提到,2006年9月1日前,个人转让住房取得的所得,不论其是否能够提供税务统一发票,均可扣除一定的装修费用。转让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按其原值的15%%扣除装修费用;转让商品房和其他住房的,按其原值的10%%扣除装修费用。从2006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住房时,能够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且发票所列付款人姓名与房产转让人一致的,可按规定比例扣除装修费用。
重新购房可先买后卖
之前产生过争议的“出售自有住房且在1年里按照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市民,可以全部或部分减免个税”的规定,一些市民曾经表示实际情况往往是先购房后卖房。这次的细则中给予了明确的答复:个人转让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或购买住房后,一年内转让原有住房的,对其转让原住房的所得,按财税字[1999]278号规定给予部分或全部减免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唯一家庭生活用房”指夫妻双方同时只拥有一套生活用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