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南方日报》报道,从9月份起,广州市各教育机构收取学生的各项择校费、赞助费等,须按照文化体育事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出台意见规定,对超出国家税收免征税范围的教育劳务收入开始征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均须缴税。
据统计,目前广州市有公办、民办的大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各类教育机构约2000家。据规定,11项教育收费可列入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范围,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列举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等共6项;广州市物价部门审批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书杂费、普通高中的学杂费等共5项。超过收费标准的上述教育劳务收入,其超过部分将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各类学校取得的与教育劳务有关、但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其他收费项目也须征收营业税。
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推动“赞助费”合法化?获悉补充意见后,不少广州市民担心这会给乱收费披上合法外衣。
对此,广州市地税局有关人士称,对教育超标准收费征税并非承认其“合法性”。“税法规定只要有应税行为就应该交税,而与行为本身是否合法无关。”
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朱铮哲律师也解释,虽然我国营业税条例第六条赋予了学校就其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权利,但该条例第一条界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时所称的“应税劳务”并没有将征税范围完全限定在“合法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说补充意见是给‘赞助费’等披合法外衣”,他说,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税法并不具备审查功能,而“应该由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他法律来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