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月18日讯(记者李仁)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城区居民养犬的数量在迅速增加,“养犬热”已经成为当下流行的一大趋势,养犬所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自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在今年的烟台市“两会”上,400件委员提案中关于加强宠物管理的就达到5件,委员们纷纷对宠物管理建言献策。
记者调查:狗患非治不可
今晨6时许,记者在市区南山路附近一小区看到,五六位居民正牵着自家的宠物遛弯,其中既有不足30厘米高的小狗,又有超过40厘米高的大型犬。“每天早上都是如此,有的狗到处拉屎,主人也不管,晨练的老人们意见很大。”住在小区一位姓李的先生告诉记者,每天清晨都有一些小区居民在楼下晨练,随着遛狗的人越来越多,晨练的人就逐渐减少了。“每天早上,天刚刚亮,楼下的狗就叫个不停,吵的人根本没有办法睡觉,我不反对养狗,但是可否在数量上要有所限制?”李先生抱怨说,他还特别反感那些养个头大、比较凶猛的动物,“那些大狼狗有时候吓得老人和孩子都不敢出门。”
政协委员曹瑜在提案中指出,随着宠物狗数量的增加,狗伤人的事件屡有发生。据我市防疫部门统计,2005年,仅由于狗伤人而到医院就诊的就达8736人次;宠物狗狂犬病疫苗的注射率相当低,对公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潜在的危险;多数饲养者缺乏科学的饲养知识,易造成人畜之间的疾病传播。
委员建议:出台养狗办法
“应该立即制订出台新的养宠物狗管理办法”政协委员潘云敏表示,宠物狗饲养没有科学管理及法规约束,会影响邻里和谐相处、社区公共卫生,甚至会破坏生态环境。同时应该对辖区的养宠物狗的户数和宠物狗的数量进行逐一登记管理,对所有的宠物狗按规定注射狂犬疫苗,保证广大群众的安全。
今年的烟台市两会上,赵长华委员提交了《给狗系一条法律“缰绳”》的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宠物饲养管理法规。赵长华建议,养狗者必须到有关部门登记,缴纳一定的费用。使任何一个普通市民都有能力交纳管理费用,光明正大的合法养犬,同时进行免费强制防疫,必须最大限度的减小“黑犬”存在,从而减少其危害性,加大养犬人的看护责任和法律责任。“犬只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犬只携带号牌,如犬只伤人,养犬人有责任为受伤人诊治,支付医药费用。”赵长华表示,城市要禁止养大型犬,有的单位需养大型犬,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部门回复:规范程序已启动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养犬管理工作,今年年初,市公安局向省公安厅递交了《关于尽快出台养犬管理规范的请示》,希望尽快出台一部适应我省实际情况、有法律权威性、可操作性强的养犬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提供全面的法律保证。
据介绍,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宠物伤人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于饲养动物发出的声音干扰他人正常休息,或者饲养的动物在公共场所或他人住宅区内随地大小便等情形,公安机关也将依法予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