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的水利行政管理在中央有两个机构,一个是六部(吏、户、礼、兵、刑、工)之一的工部,工部设四个司,水部是其中一个司。第二个是都水监,为独立机关,具体负责河道堤防、运河开挖、河道疏浚等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 清代河道总督下分道、厅、讯三级,分段管理。明孝宗年间,刘大厦奉命治理大运河,诏书中说:“古人治河,只是除民之害,今日治河,乃恐妨运道,致误国计”。
明清以前,各河运均有报汛制度。宋代洪灾较多,建立有防汛制度。北宋时还规定水位涨落情况要随时上报,如不及时上报决溢情况,可被判以重刑甚至死刑。明清以来,将水情分为桃、伏、秋、凌四汛,直到今天我们还是这么称谓。对于河堤防修也都有统一的律令,像黄河、长江还专门有单独规定。鸦片战争后,西方近代的水利科学传入中国,水文与防洪方面的理论与技术逐渐量化,水利法规也得以逐步制定。清咸丰十年(公元1860年),在上海就设潮位观测站,1865年在武汉设置水位站,随后全国各大河、大江都设有水位站、水文站、雨量站等。上个世纪有的省还设有水文总站,如湖南水文总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