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制度改革“三步走”
第一阶段(今天起至9月30日)
为准备阶段,会议之后,深圳市国资委将专门举办两期政策和业务培训班。
第二阶段(9月30日到今年年底)
为方案实施阶段。各直管部门按方案组织实施。届时,深圳市国资委将深入各企业跟踪指导,对于企业改革实施过程中带有共性的问题,将集中进行专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为改革总结阶段。由市国资委对各直管企业改革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2006年度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 解读
338家转制单位暂不参与改革
问:此次改革涉及的具体范围是什么?刚刚由行政事业单位划转国资部门管理的企业是否在列?
郭立民:这次改革的范围主要涉及市国资委25家直管企业和市投资控股公司下属8家企业(特发、深房、深纺织、亿鑫投资、高新投担保、通产实业、大工业区投资、深投物业等)。去年已试点的地铁、大铲湾、创新投、深超科技等4家企业要按照新出台的文件进行调整和规范。今年由行政事业单位划转到市国资委系统的338家企业暂不纳入这次改革范围。
企业富余员工给予经济补偿
问:企业如果依法解除员工合同,按什么标准进行补偿?
郭立民:按照《意见》规定,这次需要签订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员工共有两万多人。如果企业今年依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的,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办法由企业与员工根据深圳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在补充协议中加以明确。主要依据是深府[2003]99号文《关于实施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对于员工月工资高于2005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倍的,只按5倍计算。
连续工龄计算尺度有所放宽
问:《意见》中提到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郭立民:《意见》中规定,员工在这次改革前在同一企业集团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为本企业的连续工作年限。这一规定其实比《劳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更宽,目的是为了与2003年出台的“1+7”等改制文件相衔接。
合同自然终止或有额外补偿
问:企业终止与员工合同有无补偿?
郭立民:《意见》中规定,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导致劳动合同终止时,对于1994年10月1日以前调入本企业、目前仍在册在网且档案由企业管理的深圳户籍员工,企业要对其1994年10月1日之前的本企业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2005年度深圳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而按现在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可不补偿。
接近退休年龄员工不得辞退
问:《意见》何以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企业原则上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郭立民:主要考虑到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员工,年龄比较大,一旦企业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再次就业的难度很大。因此,从维护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作出上述规定。
已签退养协议允许继续履行
问:《意见》中规定,自即日起,企业不再办理离岗退养?
郭立民:离岗退养是国企改制中的一项分流富余人员的政策,由于企业在执行该政策过程中存在着标准不一、规定不严、容易引起纠纷等问题,因此,《意见》明确规定停止这种做法,但对已经与企业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的员工,允许企业与其继续履行离岗退养协议。
专题采写:本报记者 普德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