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上海电(记者王璐)上海证券交易所17日在其外部网发布《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4号)》,就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事宜作出规定。根据备忘录,如相关股东存在占用资金未清偿情况的,董事会须与相关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出售股票所得现金优先用于偿还占用资金。
备忘录强调,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为申请办理,上交所不接受相关股东的直接申请。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前的三个交易日刊登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会为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时,应在上市流通日五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上市公司部提交相关材料原件。如存在相关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董事会还应书面确认相关股东已完成清偿。若相关股东存在占用资金未清偿情况的,董事会须与相关股东签订协议,约定其出售股票所得现金优先用于偿还占用资金。存在垫付对价的,还应出具垫付对价情形及归还垫付对价情况的说明,如被垫付方未归还垫付股份,需要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函。此外,保荐机构则须出具关于相关股东申请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