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蔡晓芳)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稽核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及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简称“两定”)的管理。
该《办法》首次明确,参保单位存在两种“骗保”行为的,劳动部门将追回医保基金损失,并取消不符合规定人员的参保资格。 两种行为是:将非本市户籍且已患有重大疾病、不具备劳动能力的人员作为本单位新职工参保的;将已退休人员从未参保单位转入已参保单位,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
根据该《办法》,参保人发生以下五种行为的,将暂时不能享受相关医保待遇。具体包括:将《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或冒名就诊、住院的;伪造、涂改处方及费用单据等凭证的;提供虚假医疗票据、病历、用药剂量等资料,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超剂量、超范围购药,囤积药品和虚开检查治疗项目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以药换药(物)、转卖药品和检查治疗项目等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违规金额较大或情节较严重的,劳动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该《办法》规定,如诊疗项目管理上有违规行为的,包括:新增诊疗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取得物价部门批文后,尚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库范围内,就给参保病人使用的;存在分解收费、多收费、参照收费等乱收费行为的;用比较昂贵的诊疗项目取代基本常规的诊疗项目的;不合理重复诊疗、无针对性的组合检查等滥检查、滥治疗的;诱导、强制患者用比较昂贵的医用材料取代基本医用材料的;出院开具与病情无关的诊疗项目的等。医保基本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而“两定”单位在用药管理上存在违规行为的,除稽核后不予支付违规费用外,劳动部门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规行为包括:出售假药、劣药的;将医疗保险药品换成非医疗保险药品或非准字药、保健品或其他物品等的;违反药品价格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省物价部门定价,或未按规定执行药品招标价格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使用禁用药品的;发布虚假宣传广告的;利用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做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外的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