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沈阳8月19日电(记者范春生)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国振在任职期间,涉嫌利用分管执行工作的便利大肆贪污、受贿,同时有价值人民币495万余元财产无法说明来源。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同时还指控黄国振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曾担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黄国振,因涉嫌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罪,于去年8月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随后被批准逮捕。2005年12月31日,黄国振被免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根据指控,2002年至2005年间,黄国振利用担任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分管执行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抚顺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的请托,在该公司诉抚顺电磁厂偿还欠款一案的执行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先后9次收受王某给予的钱财共计92万余元。
2003年至2005年间,黄国振接受司某请托在抚顺铁煤大隆矿煤炭销售处诉抚顺电磁厂偿还欠款一案执行过程中,为该销售处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司某给予的人民币115.5万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03年,黄国振与抚顺市另一司法机关主要领导共同向原抚顺市石化公司经理提出让该公司帮助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另一司法机关解决部分经费问题,该公司通过批给低价润滑油的办法为两个部门解决经费50万元,黄将其中的28万元占为己有。
黄国振还涉嫌在单位、家中私藏小口径步枪一支和制式小手枪一把。同时还有价值人民币495万余元的财产无法说明来源。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