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外来打工人员李某为一建材公司做搬运工,当时并未和该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而是以口头方式与该公司约定报酬,结果在搬运货物过程中腿部不慎被重物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为右腿粉碎性骨折。于是李某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其医疗、误工等费用。 但是该公司以其与李某之间是承揽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出现人身伤害等行为应该由李某自行承担伤害后果为由,拒绝赔偿。李某几次与该公司进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
说法:
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二者适用的法律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承揽关系按《合同法》规定,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则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佣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是单一的,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建材公司之间只有口头达成的约定,内容是李某为公司提供搬运服务,公司发放给李某一定的劳动报酬,李某所提供的服务可以说技术含量并不高,所提供的服务也并不具备特殊性,而且也并未依靠特殊的技术和设备,其所提供的服务主要的还是体力劳动,符合雇员与雇主之间雇佣关系的特点,依据法律规定公司应该对李某的伤害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认定李某和公司的关系为雇佣关系,判公司必须承担李某的治疗、误工等费用。作为外来打工人员,一定要记住,对于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不同认定,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在雇佣关系中受雇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或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除定作人对承揽人的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正确识别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特点,有助于外来打工人员走上正确的维权之路,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臧 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