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市民申建在治病期间被取消医保资格,起诉县社保局讨说法,一审胜诉
华龙网讯(晨报记者刘虎)忠县市民申建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后不到一年,就因头晕综合症、糖尿病、肾病等病症住院治疗花去近20万,治病期间却被社保局取消参保资格,他怒将社保局告上法庭(本报6月2日曾做详细报道)。 昨日,记者从忠县法院获悉,忠县社保局一审败诉。
医保资格被撤
2004年8月,忠县粮油系统某公司下岗工、和妻子创办了一电器维修中心的市民申建,向县医疗保险服务所申请参加城镇职工个体劳动者医疗保险,经体检合格,并办理了医保。去年3月,申因头晕综合症、糖尿病、肾病等病症先后到忠县人民医院和重医附一院住院治疗,共花了近20万元。
期间,医保所接到举报称,申身患糖尿病多年,不符合参保资格。县社保局随后调查认为举报属实,于今年4月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社保局认定申建参保前已身患重病,不符合初次参保的规定,同时认定申仍是企业在职职工,不符合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对象的规定,因此取消申的参保资格,退回其已交纳的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对申的住院费用不予报销。
申随即状告县社保局,请求法院判令其撤销该决定书。
庭审时,社保局出示了一份2002年的化验报告单,称申建两次住院的病历上都注明其有多年糖尿病史,申投保时却隐瞒了病史。但申的律师称,申在参加医保时按照要求到指定医院进行了检查,符合医保条件,医保所也签字盖章认可,并经历了3个月的调查期,因此不存在隐瞒病史的问题。
社保局一审败诉
忠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申建参保前经体检合格,应认定其体检时身体健康。
被告忠县社保局从原告检查、治疗过程中发现疑点,可以对其是否属带病参保进行调查,但原告在参保体检时未被要求申报既往病史,且无证据证明原告体检作假。被告举示的原告的病案,原告予以否认,而被告不能证明所举示的化验报告单是属于被告的。故被告作出的行政决定证据不充分,应撤消。
关于申建的身份问题,法院认为,原告虽然是在册企业职工,但实际上已待岗从事个体劳动多年,且申请参加医保时未隐瞒身份,经被告审查同意其以城镇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医疗保险,并按时交纳了相关保险费用。故原告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未违反相关禁止性规范,其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被告简单以原告的主体资格不符合取消原告参保资格,于法无据。
来源: 华龙网 2006-08-20 06: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