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 (晨报记者 文创实习生陈晨)女职工休产假,公司不肯支付近4000元工资。日前,九龙坡区法院判决这家公司支付女员工产假期间工资。
2004年7月,罗女士到大坪一公司上班,并于同年10月20日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以罗未上班为由,未支付她从去年8月起及以后的工资。罗某申请仲裁获得支持。但公司不服仲裁,将罗告上法庭,认为罗不来上班,旷工长达3个月,要求罗某支付违约金750元。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解除与罗的劳动关系,未发放的750元工资,应向罗支付。同时,按法律法规,女职工生育,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罗某的产假为110天,该期间工资也应支付。
来源: 华龙网 2006-08-20 06:50 编辑: 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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