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损失可能超过国家财政
《中国经营报》:从国外巨灾发生后的情况看,每每发生巨灾后最紧张的是保险商。 20世纪70年代,每年全世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保险赔偿金额约为30亿美元,而2004年和2005年赔偿金额猛增到450亿美元和780亿元美元。2005年登临美国和加勒比海地区的飓风,就使好几家美国财产和意外保险公司面临破产。而2004年发生在亚洲的地震和海啸只造成亚洲这一新兴保险市场较低的保险损失。这是否也说明在包括我国在内的新兴市场的保险密度非常低,保险参与管理和补偿巨灾损失的功能还很不到位?
张彩玉:20世纪全球两次造成死亡20万人以上的大地震,分别发生在1902年的宁夏海原与1976年的唐山。当时中国商业保险尚未起步,都避开了这些特大巨灾损失,而由灾户自身与国家财政灾后救济构成的救灾体制担负了损失。然而,随着人口增加、财富集中、整体国民物质水平提升,巨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将超越国家财政能力。政府财政的基本原则是量入为出,巨灾风险的随机性若由国家预算承受,势必影响财政支出的平衡与稳健。从供需来看,中国内地巨灾保险供给缺口很大。中国目前亟须建立适合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比如建立巨灾共保计划或者巨灾证券化(巨灾债券)等。
中国政府目前比较认同共保集团(insurance pools)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
为了建立这种巨灾风险转移制度,政府、企业、个人都需要积极承担一定的功能。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这样,通过在投保人、国内保险业、全球再保险业、资本市场和国家政府之间进行风险共同分担,再大的自然灾害风险也会变得有可保性。
(责任编辑:赵志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