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在巴登-巴登召开的国际奥林匹克大会期间,萨马兰奇主席提议成立一个国际体育的仲裁机构。这是因为他已预见到体育界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纠纷。在此之后,以国际奥委会委员姆巴伊为首的工作小组即开始筹备。 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正式成立。至1993年9月,该法庭共处理了109例案件。这些案件的处理方式大致可分为这样几类:1.解决普通的争议案件;2.解决根据体育组织的章程上诉至法庭的案件;3.调解社会体育团体之间的纠纷;4.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5.调解体育范畴内的一般性纠纷。根据当时的《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条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一个独立的机构,但该法庭的主席要由国际奥委会主席从法庭的组成人员中指定,而且该人还必须是国际奥委会委员。该法庭由60名成员组成,一切支出由国际奥委会负担。很显然,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无论从组织上还是经济上都依附于国际奥委会。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体育商业化程度的加深,体育领域内出现纠纷的种类和数量都越来越多,国际奥委会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也经常出现一些利益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要树立自己在国际体育界的权威性,就必须尽量摆脱对国际奥委会的依附,真正成为一个具有独立性的国际体育仲裁机构。1994年,国际奥委会和其他一些国际体育组织酝酿对仲裁法庭进行改革,具体措施是在法庭之上成立一个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of Sport)。该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和体育界人士共同组成,任务是保障体育仲裁法庭的独立性以及当事人的权利,在行政管理及财政上负责监督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另外,法庭的章程也进行了修改,在人员组成上减少了由国际奥委会指定的人数,而增加了诸如运动员委员会这样的组织指定的人数,以使这个组织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在财政上,该法庭也开始接受社会的赞助,而不再仅仅依靠国际奥委会。这些改变有效地加强了这个体育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使之有可能在国际体育界树立自己的权威。
国际体育仲裁法庭也确实为达到这个目的作了很多努力。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和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该法庭成功地处理了布罗曼坦案和罗斯案,并在处理这两个案件时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这两个案件堪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代表作。到今天,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已经颇有名声,隶属于不同单项联合会的运动员们在因兴奋剂等问题而发生纠纷时已经习惯于上诉到国际仲裁法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