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志华 通讯员达峰)日前,备受关注的南通日报社原副总编、副社长李祝生受贿案在南通市中级法院审判结束。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李祝生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李祝生今年56岁,1990年2月至案发前任南通日报社副社长、党组成员。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祝生在担任南通日报社副总编辑、副社长、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负责报社人事、经营以及分管南通日报印刷厂、广告部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在人事安排、设备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款物44万余元。
今年3月,中共南通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介入调查时,李祝生因惧怕巨额非法所得的事情败露,在一周内将自己收受的共24.2万元钱上交到南通市廉政账户、单位财务部,或交还给有关人员,同时向南通市纪委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退还全部赃款。今年4月6日,李祝生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4月17日李祝生被逮捕羁押在南通市看守所。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祝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退清全部赃款,并积极预交财产,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