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深圳8月20日电 (记者何广怀)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也不得低于50%。记者20日从深交所获悉,深沪两地证交所21日将颁布执行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都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据了解,两个证交所的细则均从业务流程、标的证券、保证金和担保物、信息披露和报告以及风险控制等5个方面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了规范。
细则规定,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试点券商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提高市场透明度,证交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将向市场公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
根据细则,股票必须符合多项条件方可适用于融资融券业务,包括上市交易要满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已完成股改,未被特别处理等;作为融资买入的股票,其流通股本不能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作为融券卖出的股票,其流通股本则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试点初期可进行融资融券的证券名单以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两个证交所将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