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妥善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农民工医疗保险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同时,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9月1日起与医疗保险同时启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了政策保障。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农民工参加济南市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0元标准按月向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缴费记录,形成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保人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规定比例的住院医疗费用。
农民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负担200元,不分医院等级,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只负担一次。参保人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负担90%,个人负担10%。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要求参加工伤保险,为其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按规定时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工死亡外地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标准为:配偶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或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标准一次性领取总额不超过15万元。
(张 伟 丁麟宏 孙海燕 王宏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