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通讯员李杰、刘卫红、伊鲁)15日,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判决:中化日本有限公司有权向货物保管人张家港保税区长江国际港务公司请求提货,为其挽回经济损失120万美元。
2004年10月16日,中化日本有限公司从新加坡进口951.34吨乙二醇,准备运往中国。 在取得该货物的全套提单后,同年11月上旬,货物运往张家港长江国际码头保税区仓库。当该公司准备提货时,却发现提货单遗失,导致无法提货。随后一年多,该公司与售货方新加坡公司交涉未果。
今年3月,中化日本有限公司向武汉海事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该院受理了这起建院以来的首件公示催告案件,迅速作出公告,催促权利人申报权利。同时向张家港保税区仓库发出停止放货通知书,待该院判决后再作处理。
公告期内,因无利害关系人提出权利申请,海事法院遂作出全套正本提单无效,日本公司有权请求提货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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