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
法制网记者 吴坤
8月的西藏,天高云淡,山青水秀。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韩启德带队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执法检查组赴西藏小组,从8月8日至18日,在雪域高原就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的检查。 在西藏期间,韩启德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韩启德说,我国是一个由56个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人口有一亿多人,分布在全国各地,民族自治地方占我国国土面积的64%,西部和边疆绝大部分地区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中国共产党历来高度重视民族问题,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的探索和实践,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我国实际相结合,开辟了运用民族区域自治来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取得了巨大成功,并把它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韩启德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此次执法检查,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22年来的第一次,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大举措。此次执法检查,主要目的是通过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了解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发现法律实施中的问题,督促“一府两院”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贯彻实施,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韩启德介绍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统一部署,这次执法检查确定了两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方面所制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的帮扶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修改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存在的困难问题和意见建议。
韩启德说,这两个重点,是在调查研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下来的。前期调研和此次检查的情况表明,确定这两个重点,符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要求,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精神,也符合当前民族地区的实际。
韩启德强调,要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对自治法学习不深入、理解不透彻、认识不到位造成的。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要使全社会共同认识到,作为国家的基本法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执行,绝不只是民族工作部门的事情,任何单位、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必须遵守。在当前新的形势下,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各级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尤为重要,因为领导干部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又在执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掌握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增强了,就会为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树立起好的榜样,就能起到率先垂范的引导作用。
韩启德指出,要切实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也由于我国各民族、各自治地方的情况差别很大,所以在民族区域自治法中,有关的政策和措施,规定得比较原则,在贯彻实施中,需要制定配套法规。去年5月,《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正式颁行。对民族自治地方来讲,如何抓住当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建设,是必须切实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这既是自治法的内在要求,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韩启德指出,要切实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保证本法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加强对其贯彻实施情况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没有有效的监督,就难以推进这一法律的有效实施。在这方面,各级人大要积极主动地做工作,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过程中,要抓住各族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集中力量进行监督,务求实效,取信于民。对监督中发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知法犯法等问题,要督促有关部门限期纠正。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应当在搞好自身学习、宣传和实施的基础上,加强对所属职能部门学习、宣传和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重要作用;上级执法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对下级执法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学习、宣传和实施也要加强督促检查,使其切实遵守和执行。除此以外,还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监督,确保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各个地方、各个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韩启德最后强调,要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各有关方面要通过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同时,认真总结深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成功经验和典型事迹,使执法检查过程成为一次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和教育过程,并且在以后的实践中也长期坚持下去,切实使各族干部群众,不断增强遵守执行这部法律的自觉性。(责任编辑:郑剑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