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锯腿案”再审原告诉求被驳
医院没有核实病人家属身份的义务
法制网讯 通讯员冯海明贾民杰近日,被截去了左小腿的郑州市民陈女士再次接到了败诉的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以医院没有核实病人家属身份义务为由,驳回了她要求医院赔偿12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1年2月19日凌晨,陈女士在郑州市民航路,被一过往车辆撞伤,肇事车辆逃逸。“120”接报后,将陈女士送往郑州市某医院救治。其住院病历记载,陈女士“左小腿下段及左足严重挫灭并毁形,左胫腓骨下段及左足骨质粉碎外露,皮肤、肌腱、血管、神经挫伤,缺损严重”。郑州某医院对陈女士进行截肢手术前,一名自称是陈女士哥哥的“陈某”在手术同意单上签字。
手术后,陈女士以其不认识陈某、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其左小腿未受伤、医院强行对其截肢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某医院赔偿因对其截肢造成的各项损失125万元。该案经过了一二审,陈女士不服,申请再审。
郑州中院再审认为,依据西南政法大学的鉴定、陈女士的病历和手术前的照片等证据综合判断,郑州某医院对陈女士的左小腿施行截肢手术没有医疗过错。
对于手术前家属签字的问题,郑州某医院在对陈女士救治过程中,有“陈某”及陈女士丈夫“张某”等人几次采血,并在采血单上签名,术前家属谈话记录单上,郑州某医院已将手术中及手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并发症告知家属,有“陈某”在“家属全权代表意见”一栏签名“同意”。
对此法院认为,医院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且《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院在无法取得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经治医师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后亦可实施。因此,陈女士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郑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申诉,维持二审判决。
法官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医院有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如果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郑州某医院对陈女士进行截肢手术前,郑州某医院在没有核实“陈某”身份的情况下,即对陈女士左小腿截肢,郑州某医院就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医院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郑州某医院在没有核实“陈某”身份的情况下,对陈女士左小腿截肢,郑州某医院就不应承担责任。
就本案而言,陈女士申诉理由,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认定医院没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如果规定医院有核实家属身份的义务,那将贻误病人的大好治疗时机,甚至导致无数病人失去生命。所以,陈女士以其不认识陈某、郑州某医院在手术前未征得其本人及家属同意、要求郑州某医院赔偿125万元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