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市民李维超在逛街时钱包被窃,不到半小时,包内的信用卡被相继盗用(本报曾于今5月16日报道)。李维超认为,由于信用卡消费无需密码,商家就该肩负起“识别”的责任,但是小偷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消费,商家都没有严格按照信用卡规程操作,商家的“不作为过错”客观上造成了自己的权益受损。 于是李维超一纸诉状将上述两商家告上了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赔偿被盗用的金额及其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今年2月14日晚上10点,李维超在外逛街,发现钱包不翼而飞。小偷通过伪造李维超的签名,在太平洋百货站前店消费了10087元。报案后,李维超前往银行查询了小偷所签的购物清单,发现签名不但与自己的大相径庭,更将李维超签成了“李维起”。
事后李维超和银行达成调解的协议,获得了40%的赔偿,于是起诉商场,要求其承担余下的6000多元损失。经过法院的调解,太平洋百货支付李维超40%的损失,共2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