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规则”急需“堵漏”
现在,是否此案涉嫌“非法转让”,还需要司法部门的进一步调查和公正审判,但有一点应该是明确的,该案从侧面暴露出当前不良资产处置在法律、政策方面仍存在不少“模糊地带”,给“人为操控”留下了足够空间,容易引发重大经济纠纷和社会矛盾。
比如,《瞭望新闻周刊》了解到,这起不良资产“打包转让”案之所以给善后处理带来诸多矛盾和困难,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政策比较“粗放”,基层的“裁量权”相对较大。
翟晓华说,不良资产处置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目前没有一部成文的法律法规可以依循,最高级别的“尚方宝剑”是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但该条例十分简单,主要是框架性的条文,并没有涉及不良资产如何处置的问题。”
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不良资产时主要依据几个部委制订的“游戏规则”,也不是十分具体和细致。比如,芜湖县各企业作为债务人,一直认为“知情权”被剥夺,丧失了优先购买的机会,而资产管理公司坚持认为公告已发布,无需通知债务人。芜湖县副县长郑锋建议说,“如果国家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期间,应该通过传真或其他书面材料告知债务人,就会避免这些纠纷和矛盾的发生。”
此外,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不良资产2006年底以前必须要“打包处置”完毕,这也增加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压力,可能会影响资产处置的质量和效益。一些专家认为,不良资产经过几年的处理,目前所剩的多是难啃的“硬骨头”,处理起来难度越来越大,“限期处置”可能会导致工作“简单化”倾向。
安徽省国资委提供的资料显示,截至2005年末,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处理公司合肥办事处剩余的不良资产总额为299.2亿元,共涉及9171户企业,尽管政策性不良资产所占比例已相对较小,但点多面广,分类、统计汇总、公告招标等“打包转让”任务仍然较重。如果处置不妥,就会使国家利益和企业、职工利益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在翟晓华看来,“应当尽快规范处置程序,增加处置透明力度。”
资产处置要注意社会效果
有关部委的政策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原则上应该折价转让给当地政府和企业,以利于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采访中,一些干部和职工也向《瞭望新闻周刊》提出,国家应该放宽这一限制,将这一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不良资产的转让。
对此,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刘刚告诉《瞭望新闻周刊》,国有企业凝聚着政府长期投资和职工多年的奉献,优先出让给当地政府和国企,可以使地方政府通过挂牌出让、招投标等形式,盘活企业资产,加快改制步伐,维护职工权益,保持社会稳定。如果地方政府和企业条件不具备,也应该尽量出让给上市公司或大型企业,尽量不出让给个人。否则,容易导致职工心理失衡,引发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国家在这方面应该予以明确。
例如,在法院冻结的账户中,有的甚至是农民失地补偿款。芜湖县湾址镇福利厂倒闭后,其不良资产与这9家企业一起被“打包转让”给融信公司。芜湖县湾沚镇党委书记杨文玲说,由于厂闭人空,芜湖中院应融信公司的要求,查封了湾沚镇170多万元的农民失地补偿款,目前仍未解冻,“如果农民知道了失地补偿款被冻结,可能会导致情绪不稳。”
据《瞭望新闻周刊》了解,融信公司是一家从事土产、日杂、苗木花卉等业务的民营企业,芜湖县政府及企业负责人对其能够盘活资源的实力表示质疑。融信公司律师俞保和说,公司追偿债务成功以后,将通过多种形式盘活这些企业的土地、设备等资源,拿出一部分利润来安置职工。他透露,当地国企职工安置成本很低,花1.2万元就可使职工“买断工龄”。9家企业的许多干部职工认为,“如果是奇瑞汽车、江淮汽车等大企业来收购,我们都很高兴,但由一个经营土产、糖果的私营企业要掌控3000多名职工的命运,经营这么多企业的资产,其能力不得不让人生疑。”
对目前出现的僵局,刘刚最后建议,不良资产涉及国家利益、职工权益及社会稳定,对资产管理公司来说,应加强与债务人的沟通协调,采取稳妥的资产处置方式,力求通过债务人回购、债转股、资产和债务重组、委托经营等多元化处理方式,尽可能与债务人达成最佳的资产处置方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和实现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不能简单“一卖了之”。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牛纪伟 葛如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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