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的张某今年60岁,早年丧夫,一手辛苦养大儿子。谁知儿子并不理解,对其极其粗暴。经人介绍,张某与同村的李老汉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但是由于两人都没有收入,张某几次找儿子要生活费都被对方以其再婚为由拒绝。
答:《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产生的,并不会因父母再婚或离婚而改变。因此,一切有经济能力的子女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生活的父母都应予以赡养。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应根据父母的实际生活需要和子女的负担能力,给付一定的赡养费,赡养费不应低于子女或当地的普通生活水平。(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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