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重伤的杀人犯不该救吗
7月25日,郑州市出现了一桩惹人争议的事。持刀致人一死一伤后自残的犯罪嫌疑人郭宝尚,被送到医院后危在旦夕。救治需要医药费,但郭宝尚的亲属因家庭贫困,出不起;送他去医院的民警称公安部门没这项开支,拒绝出;民政部门认为嫌犯不在救助之列,不肯出。 为了挽救杀人嫌犯的生命,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为其送去2000元医疗费。有人质疑道:“救助犯有杀人罪的嫌疑人,有必要吗?”(8月2日《河南商报》)
杀人嫌犯郭宝尚这样穷凶极恶的歹徒,严重地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确实罪不可恕,千夫所指,尽人皆骂,理所当然。但是,在法治社会里,能决定一个人生死的,除了自然规律和意外事件,只有法律。在法律没有明正刑典之前,无论一个什么人,即使凶残到令人恨不得食其肉而寝其皮的地步,任何社会团体、个人都不能见死不救。生命垂危、亟待救治的郭宝尚,此时此刻,他的身份只是一个伤病员而非其他。对他的救治,是对人的基本生命权的负责。鄢烈山先生在他的《坏人的基本人权也要保护》一文中说得非常到位:“必须确认坏人也是人,也有基本人权。“人权”的“人”是相对于禽兽来讲的,包括所有人自然也包括坏人。”因此,政府对郭宝尚这样的犯罪嫌疑人的生命的救治,无可推委。
如果仅仅凭感情办事,而置法律于不顾,那么,我们将陷入随意处罚的境地,只要有可能,人人都会成为执法者,痛快则诚然痛快,可是,整个社会必将乱套。须知,法律才是行事的准绳,是生是死,是奖是罚,法律说了算,任何人的情感好恶都不能代替法律,尽管这情感好恶有可能是正确的。
至于通过法律判决杀人嫌犯死刑后依法行刑,正是法律的神圣和庄严的标志,不能作为见死不救的借口。
人是有感情的动物,从人道的立场来看,在没有把杀人嫌犯送上刑场之前,道德和良心也不允许我们对他的生存状态漠然处之。古代,对处以极刑的犯人,临刑前,还让他尽情地一饱口腹之欲,何况是文明程度远非古代可比的今天?
如今,在各方对杀人嫌犯郭宝尚的生命漠然置之的情况下,河南商报记者白润岱慨然解囊救助,绝对不是一般的义举那么简单,其中蕴涵了对我们这个社会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的嘲讽,对人们漠视基本生存权的鞭笞,对应有的人道精神的呼唤。商都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