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本报读者来信版以《是高速施救,还是趁火打劫?》为题,刊登了湖北读者黄宏章的来信,反映汉宜高速公路施救部门对其所坐的抛锚车辆收取的施救费过高的问题。来信经人民网转载后,引起网友的高度关注与热评,他们对高速公路施救部门向出现意外故障的求救车辆高收费、乱收费现象表达出强烈不满与质疑。 收到相同投诉的楚天广播电台记者则对此事进行了追踪调查。
目前,高速公路施救部门对故障车辆施救收费高且乱的问题,并非个别现象。近几年,随着机动车特别是私家车的快速增长,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相关投诉也越来越多。记者调查披露出的问题表明,作为高速公路施救方,目前公安执法部门与社会施救公司之间的职权模糊,价格执法部门的职能缺失。试想,施救机构收费是否合法、价格是否合理都没有一个明确的依据,只是参照其它标准,岂能不乱?
社会施救机构本属于服务性机构,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社会应是其宗旨。高速施救是保证高速公路畅通、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在高速公路上陷入困境的车辆来说,唯一可以求助的就是施救机构了。面对目前几乎是垄断经营的施救机构,求助者显然是弱势群体。让在公路上特别是高速公路上不幸陷入困境、遇到危难的人享受到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救助服务,帮助他们尽快摆脱困境而不是令其雪上加霜,是物价、管理、施救部门的应尽之责。看来,有关部门有必要核算一下高速公路施救的成本到底有多高,并尽快制定出明确、合理的收费标准,公之于众,以让消费者在知情的情况下掏钱买服务。此外,引入竞争机制,让被服务者有选择权,将服务质量低劣的施救机构淘汰出局,应该是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高速施救行业也不应例外。 |